都佰杰在担任良店村村委会副主任、代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期间,在镇政府包片领导安排防汛工作时态度恶劣,落实防汛工作不力;全县召开重要会议时,都佰杰未参会也未请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属违反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永寿县监委派出常宁镇监察组2021年10月18日会议研究,并报常宁镇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8日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都佰杰政务警告处分,处分期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