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红果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驻教育局纪检监察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董红果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