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瑞军同志作为党员干部,对自己分管工作不作为、慢作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对此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经镇纪委2021年9月15日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耿瑞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