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科作为中共党员,在工作上履职尽责不力、敷衍了事,违反工作纪律,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经店头镇纪委2021年7月14日会议研究,并报经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王高科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