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整社作为城关村五组组长兼四组组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永寿县监委派出监军街道监察组2021年7月26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兰整社责令检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