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小宁作为党员干部,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小麦条锈病防治工作不力,导致车村小麦病害大面积发生,影响粮食产量,对此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经渠子镇纪委2021年6月11日会议研究,并报渠子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景小宁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