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锋作为中共党员、作为公安局工作人员,充当中间人介绍拆迁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中共永寿县公安局党委2021年5月5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樊锋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