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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治安大队樊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21-05-30 19:43:53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作者:

樊锋作为中共党员、作为公安局工作人员,充当中间人介绍拆迁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中共永寿县公安局党委2021年5月5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樊锋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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