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参军身为中共党员,工作履职尽责不力,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经常宁镇纪委2021年5月11日会议研究,并报常宁镇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参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