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军选在担任樊家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违反群众纪律,在全镇范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樊军选同志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樊军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