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民生同志违反党的工作纪律,不按规定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导致该村群众乱种耕地现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抢种集体耕地,损害村集体和群众利益。梁民生同志对此应负直接责任。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渠子镇纪委2021年4月12日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梁民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