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博同志作为中共党员,无视国家法律,在居民区焚烧垃圾,污染环境,并引发绿化带起火,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渠子镇纪委2021年3月11日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杨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