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宗彦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经常宁镇纪委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白宗彦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