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保国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公车私用;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日午间饮酒,无故脱岗贻误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3月1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魏保国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