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培在担任王岭村报账员期间,作为负责村级养老工作的村干部,工作履职尽责不力,违反工作要求,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镇监察组会议研究,并报镇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杨培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