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同志身为党员干部,得知他人上访,没有及时劝阻,帮助书写了上访横幅,致使他人持横幅非法上访,扰乱了单位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永寿县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旭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