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佳伟同志身为中共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县住建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姚佳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