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勇同志作为村互助资金协会会长对会员贷款资金监管不到位,对互助资金协会逾期贷款催款不力,导致村上互助资金协会不能正常运转,其他会员无法借款,侵害了群众利益,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经镇纪委2021年12月16日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李小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