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维身为村组干部,在负责洛安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时,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多次被上级相关部门通报,影响全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李亚维对此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永寿县监委派出渠子镇监察组2021年12月2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亚维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