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小军同志作为党员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在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工作不细致、分工不明确,导致该村在全县人居环境卫生整治抽查考核中排名全县倒数第一,在全县通报,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经镇纪委2021年12月17日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翟小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