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兴利同志作为宋家园子党支部党小组组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落实村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导致在其负责区域内存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被县有关部门通报,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经镇纪委2021年12月6日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宋兴利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