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小兵作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败坏了党员形象,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5月2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葛小兵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