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昶同志作为中共党员,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招待;违反群众纪律,拖欠应付费用,损害了群众利益,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8月25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美昶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