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兵同志作为中共党员,长期拖欠应付于群众的费用,损害了群众利益,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8月25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双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