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同志作为县政府教育副总督学,分管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对永寿坊小学疫情防控工作督导部署不力,致使应予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失管失控,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2022年1月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