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阳身为中共党员,漠视法律法规,严重违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工作便利,盗取他人财物,被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期二年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12月20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向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