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安同志作为基层党员干部,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审批互助资金借款。2021年3月,李长安同志担任该村监委会主任,本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转变工作职能,履行监督专责,因其对自身定位不准,仍兼任村互助资金协会理事长,且未能以身作则,再次违规批拨借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2021年12月20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长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