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鹏同志身为中共党员,纪法意识淡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酒驾被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12月20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江鹏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