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玲作为医保科科长,在工作中,对自身要求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工作失职失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11月22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桂玲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