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祥同志作为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酒驾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11月22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振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