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首先感谢您提供的宝贵问题线索,您反映的这些问题我们目前已审查完毕,部分属实,在处分决定作出后,我们会再次向您反馈。”
“请问,您对处理结果是否存在异议,是否满意?”
“原来纪委也不是啥都管的,这个我知道了,我会继续向信访部门反映问题的。我对调查结果还有你们的工作都很满意。”
这是永寿县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信访举报告知反馈工作的一个缩影。
今年以来,永寿县纪委监委结合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宣传年活动,深入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做实做透信访举报告知反馈工作,将反馈告知贯穿信访举报流转全过程,有效调动党员群众监督积极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
“事前”告知受理情况。在确认收到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后,承办部门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收受理和分级录入,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并将受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进一步核实举报原因、内容、证据,对受理范围外问题及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建立与举报人之间的信任,消除举报人的疑虑。
“事中”告知办理进度。在处理举报期间,县纪委监委综合运用电话催办、发督办函、检查督促等方式,强化对信访举报督办反馈。承办部门在严守办案保密纪律的前提下,与举报人持续保持沟通,切实回应举报人关切,向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引导举报人协同查办、提供线索,让举报人感受到自己的事情得到重视,有效提高其积极性,形成办案合力,减少案件查办阻力。
“事后”告知办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举报,信访室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受理情况。纪检监察室及各基层承办单位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记录反馈情况,对实名举报人提出异议或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单位)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及时核查处理,切实维护实名举报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