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切实做好反映县管干部问题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和反馈工作,维护实名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强化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监督的有效性,提高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可查性,更好地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近期,永寿县纪委印发《关于反映县管干部问题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和反馈工作办法》。
《办法》共19条,对问题线索来源及受理、问题线索管理、问题线索处置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力求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办法》指出,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虽未署名或未使用真实姓名、名称,但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联系后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名称,愿意实名检举控告的,并认同检举控告事项的,视同实名检举控告。
《办法》明确,本委承办的纪检监察室认定实名检举控告是无实质内容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退回信访室的,应当事先与信访室沟通协商,并附函说明理由。信访室按照沟通协商和承办室附函反馈的理由向实名检举控告人进行补充告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法》要求,开展核实告知和反馈工作,应当严肃认真、尽职尽责,做到文明有礼、用语规范。对因态度恶劣、言语失当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引发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