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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纪委监委构建审理“四机制”助推案件质量全面提升
发布时间:2022-03-22 17:42:24   浏览次数: 次 来源:咸阳廉政网  作者:牛彦

为全面提升案件质量,永寿县纪委监委构建审理“四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案件质量保障长效机制,规范了案件查办流程标准,推动了案件全面规范、质量持续提高。

建立案件质量检查制。为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办理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推动案件质量把关关口前移,县纪委监委建立案件质量检查制度,由案件承办人员担任案件质量检查员,负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手续和文书的审核把关工作。该制度是实现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重要方式,有力纠正了以往办案人员“重速度、轻质量”的倾向,从源头上保障和提升了案件质量。

建立案件审理责任制。县纪委监委严格落实案件审理质量责任制,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从源头上夯实案件审理质量基础关。一是设立审理组,明确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审理工作二十四字方针,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涉案款物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明确“责任追究”,通过明确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范围,把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特定人员,以责任倒逼质量,助推提升全县案件整体质量。

建立案件审理内查制。为进一步保障案件质量,审理室积极开展案件评查“回头看”工作。案件审结一个月内,案件审理室召开内部评查会议,由未参与审理的人员成立复查小组,对已审结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查、量化计分、评定等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审理内部评查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案件评查标准的学习,另一方面通过评查达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的目的,从而形成室部成员“互比互学、互推互促”的良好局面。

建立案件查审沟通制。提升案件质量是查办、审理双方的共同责任,查审双方办理案件的目的就是致力于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案件查办部门商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或者征求意见,案件审理部门予以协助、指导;审理部门主动听取案件查办部门意见、建议,综合运用答复咨询、召开案件协调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研究解决。查审双方是互补关系,因此需要经过充分有效的沟通协商,不断增强工作合力,提升案件质量。

面对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实行审理工作“四机制”是永寿县纪检监察机关提升和保障案件质量的新尝试、新举措、新方式。下一步,永寿县纪委监委将进一步做实做细案件质量保证和提升工作,助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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