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峰同志身为基层党员干部,背弃初心使命,党性原则缺失,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廉洁纪律,违规支出招待费;违反群众纪律,村级财务未公开;违反国家法律,涉嫌职务侵占,涉嫌贪污,坐收坐支。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4月22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东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