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丽同志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在自己负责的工作中谋求私利,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鉴于蔡丽同志能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严重性,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在发案前能主动纠正部分违纪行为,在发案后积极配合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2年6月2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蔡丽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