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红作为农村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对自己负责的疫情防控工作不重视、不作为,其行为构成职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永寿县监委派出渠子镇监察组2022年5月26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军红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