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有林同志作为中共党员,身为卸任干部,在未经自然资源局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有村基本土地275㎡建猪舍,2022年3月2日,永寿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给予55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交清罚款后,并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三十三条之规定,经2022年4月20日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豆有林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