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东顺同志作为中共党员,原渠子镇高马山村报账员,在该村养老保险、合疗征收工作中,在未经村干部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下,处理村上财务时,私自决定垫资利率,其行为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在全村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经镇纪委2022年3月31日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潘东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