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孙彩红在负责渠子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中,工作失职失责,导致村内乱倒垃圾现象再次出现,在全镇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效“回头看”时再次被通报,在全镇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永寿县监委派出渠子镇监察组2021年12月18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长孙彩红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