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侠同志作为中共党员、强成村党支部副书记,在个人有关事项中未按规定向店头镇党委、纪委报告,违反了组织纪律,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店头镇纪委2021年11月12日会议研究,并报经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王文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