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学在担任高侯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损害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在全镇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永寿县监委派出常宁镇监察组会议研究,并报常宁镇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王志学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