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平作为村项目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永寿县监委派出监军街道监察组2021年7月30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树平政务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