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华作为党员干部,不正确履职,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经永平镇纪委2021年8月13日会议研究,并报永平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吴振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