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作为党员干部,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永寿县市场监督管局2021年7月26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荣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