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辉身为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之规定,经驻政府办纪检监察组2021年5月18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小辉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