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学习同志作为豆灰村原党支部副书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经镇纪委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豆学习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