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龙作为事业干部,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彦龙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