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社身为寨里村生物质禁烧巡逻员,对生物质禁烧工作履职尽责不力,违反了工作纪律,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经监军街道纪工委1月19日会议研究,并报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决定给予孙永社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