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麦桂在担任豆家村村监会委员、第五第七小组组长期间,作为负责村级环境卫生的村干部,工作履职尽责不力,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12月11日,经永寿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常宁镇监察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麦桂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