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抗战同志身为中共党员,作为胡家咀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不按照相关标准执行,违反工作纪律,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经镇纪委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康抗战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