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峰同志作为基层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屡次违纪,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群众纪律,在村级公益岗位人员聘用中优亲厚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2021年11月22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东峰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